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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做到“三公”

2011-01-04 13:04:06.0 来源:北交所研究中心 点击数:11874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公布有关信息和资料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公开原则的法律体现。进行信息披露,一是为了促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正确快速地获得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能够在有效交易信息基础上从事投资,二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对不规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三是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性,防止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被扭曲,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来说,公开的信息披露不仅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实现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知情权的途径,更是充分发现投资人、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且披露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是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

  (1)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3)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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