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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公示

2017-01-16 09:18:25.0 来源: 点击数:11384


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
2016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省总工会拟定了2016年度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即: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6年管理在册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审核依据

1、慰问金依据省总工会2016年度管理在册的实际人数发放。

2、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按照基层工会提供的劳模收入证明发放。

3、特殊困难帮扶金依据劳模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基层工会逐级审核上报的实际困难程度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帮扶。

三、发放标准

(一)慰问金

1、全国劳模慰问金2000/人(已在2016年春节前发放)。

2、省部级劳模慰问金1000/人。

(二)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5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5年度平均月养老金的1.2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2、下岗、失业无收入且无就业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按青海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予以补助。

3、农牧民劳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月、800/月的补助。

(三)特殊困难帮扶金

1、劳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的补助;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2、劳模因工致残(职业病、工伤)的,视伤残程度进行补助,患Ⅲ、Ⅱ、Ⅰ职业病和1--3级、4-5级、6--10级工伤的,全国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补助,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3、劳模患有严重疾病(如: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补助。

上述情况的全国劳模医药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按90%的标准补助。

480岁以上的高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助。

5、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家属分别按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劳模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7、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8、劳模配偶和抚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按50%40%的标准补助。

四、公示时间、内容及方式

(一)公示时间:20161228日—201713日。

(二)公示内容:省级公示2016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各申报单位及劳模所在单位公示发放方案和本地区、本单位发放对象的具体情况表。

(三)公示方式:省总工会在省级新闻网络媒体公示;基层工会在劳模所在单位张榜公示。

2016年度发放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714日前与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联系。联系电话:097182368458236849

需要查询2016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具体情况的,请到劳模管理和所属市、州、产业工会或所在单位工会了解。

公示期满后,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示结果,由省总工会将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统一汇至劳模的个人银行帐户。

 

 

 

                                                                                     青海省总工会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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