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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发文要求中央企业深化"小金库"治理

2012-02-10 09:16:46.0 来源: 点击数:3812

国务院国资委发文要求中央企业深化"小金库"治理

  国务院国资委发文要求中央企业深化"小金库"治理、加强特殊资金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8日发布《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产安全。
  据介绍,2010-2011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要求不清晰,存在管理隐患。
  《若干规定》共十条,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了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8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在2010-2011年开展的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资金(资产)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
  对此,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制订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严格收支管理,加强资金监控,严格特殊资金收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审计监督

,依法追究损失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资委还要求中央企业建立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5号

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各中央企业:

    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
、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
)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
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赶工费”管理,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当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以往
来款挂账方式自行列支,或账外存放、单独处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剥离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授权权限
,细化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置剥离资产管理台账,跟踪剥离资产变动及收益状况,确保剥离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清理及投资等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对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
    第七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本着提高效率、勤俭节约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类会议费管理,完善各类会议申请、审批及报销程
序,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次,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加强所属报刊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
)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和报账方式,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任何资金和资产。上述单位代企业收取的各类费用收入均应当纳入企业账簿核算,不得单独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各类废旧物资清收处置工作,规范各类材料实物的入库、领用、实际消耗及处置管理,将边角余料、报废
资产等废旧物资管理,作为降本增效、增收节支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落实废旧物资鉴定、回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大宗废旧物资管理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流转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及综合利用收入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不得账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现金和备用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收取现金的
业务,应当明确现金入账期限和管理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或账外留存;对各类备用金,应当明确管理程序和报账期限,对超期限备用金应当加紧催收,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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