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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权市场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2011-02-11 08:02:47.0 来源: 中国企业报 点击数:3593

        自去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实施后,产权交易更加规范化。但是,这并不能保证所有的交易都完美无瑕,市场上还是会经常发生交易争议的情况。为此,上海、北京等央企交易所陆续发布交易操作细则,其中,包括《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业内人士认为,操作细则在转让方要件提交、价款计算、争议调解等多个方面进行,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和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所谓产权交易争议,就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沈立群认为,产权交易争议从性质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可调解的争议,即有条件采取异议协商、达成谅解以及认定行为瑕疵并予以纠正等方式来解决的争议;另一类为不可调解的争议,即交易项目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不适用以调解方式来处理的争议,应当终结交易。

  “作为交易的平台以及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市场规则的执行者,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扮演好产权市场争议调解主体的角色,及时妥善地处理争议事项,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有效提高交易效率。”沈立群认为。

  因此,有法可循成为产权调解必须解决的途径。上海、天津、北京、重庆等四大央企交易所,去年经过合作,由国资委牵头出台了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其中重点指出了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执行由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对直接受理的调解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协调并妥善处理好产权交易争议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沈立群认为,产权交易机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事实上,除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产权交易争议事项外,争议调解是处理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纠纷的比较实用的途径和方法。

  对此,各大交易所也陆续出台自身交易机构的调解办法,例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台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争议调解办法》等等。

  产权交易争议各方均为平等的主体,产权交易机构也不是具有法定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的机构,所以,建立合理的调解机制是有效解决产权交易争议的前提条件。沈立群建议,首先,要理顺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的框架下,提出争议调解的当事人为申请人,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争议调解主体,一般以受理争议调解申请的方式启动调解工作。

  其次,要界定各主体的责任。申请人提出争议调解,应当明确事由,对自身的请求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也应当对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对争议事实提出认定意见。

  再次,要确立调解协议的契约地位。按照调解程序,应当形成解决争议的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及产权交易机构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执行依据。

  随着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操作交易细则等陆续出台和实施,产权市场交易逐渐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法规体系已趋于完备。上述人士认为,在法制逐渐完备的条件下,遵守和执行规则的过程不仅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过程,也是彰显产权交易市场公信力的过程。产权市场必将迎来大发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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