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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板拖车1台

2017-01-17 09:39:3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788

红岩板拖车1台 (资产项目)
项目编号: ZC16JX1003292
项目名称: 红岩板拖车1台
挂牌价格: 1.00 万元
项目简介: 本次转让标的物为江西省南昌防汛机动抢险队红岩板拖车1台(型号CQ4190TF18)。
本次转让标的的挂牌转让价为人民币1万元。
此推荐意见是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制作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委托方负责。此推荐意见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转让方联系人:杨先生 13617098273


重大事项揭示: 1、本次转让标的物为江西省南昌防汛机动抢险队红岩板拖车1台(型号CQ4190TF18)。具体实物以江西飞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第FT160829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范围和对象为主要参考依据,标的的新旧、规格、质量、状况、数量等以现场看样为准,并依现状转让。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地为标的存放地,意向受让人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转让成交后如出现瑕疵对本次成交价不作调整。受让人不得因转让标的物有残缺或短少而要求退补差价。本次转让标的长时间在户外停滞,无法正常启动,本次转让标的无法上牌,无法过户,转让成交后受让人如将标的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上牌、过户等),与之相关法律、经济、安全等方面责任、风险及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2、本次挂牌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标的所有重大事项揭示及资产瑕疵详见江西飞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第FT160829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3、意向受让人到现场看样和提货时需服从转让方的管理要求。
转让基本要求: 1、本标的挂牌期自2016年 12 月 27 日至2017年 1 月 12 日17:30时止,意向受让人须在挂牌截止时间前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并交纳0.5万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汇入指定帐户(户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账号:791909730900072 ,以到帐时间为准),否则取消其受让资格。 2、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按要求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可确定为受让人,受让人与转让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直接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按要求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采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网上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3、受让人一经确定,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转为定金,其他未成交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人被确定后且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申办完保证金退付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受让人须在被确定后 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并须在交易双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定金不计利息冲抵部分转让价款,但定金性质不变。标的转让价款一律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开设的独立结算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实行进场结算。若受让人未按上述要求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或履行相关义务,则定金及已支付的款项均不予退还并归转让方所有,所签订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自行终止,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本标的。 5、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和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挂牌费500元由受让人承但。本次转让标的无法上牌,无法过户,转让成交后受让人如将标的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上牌、过户等),与之相关法律、经济、安全等方面责任、风险及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如采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则网上竞价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6、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意向受让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限,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人按要求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人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已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它一切交易风险。 7、受让人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3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拆卸搬运消防安全协议》,并交纳施工、消防安全履约保证金0.5万元给转让方,方能办理进场提货的相关手续。受让人违反下述规定,其所交的0.5万元保证金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不足部分继续追诉违约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受让人在与转让方签订《拆卸搬运消防安全协议》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场提货,并且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运完全部转让标的物; (2) 受让人不得损坏标的物以外的转让方资产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道路、房屋、围墙、林木等;如在搬运过程中确需拆除部分厂房,应事先征得转让方同意后方可拆除,但搬运后须恢复原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其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人承担。(3)受让人不得将标的物以外的归属转让方的任何物质运走,如发现将按该物原值三倍罚款,数额较大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受让人在进场施工中要服从转让方的监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搬运,自行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伤害、消防安全等事故,由受让人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5)转让标的物全部安全搬运完毕后,转让方退还安全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损失部分从安全保证金扣除。受让人提货和施工所需各项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受让人未按规定提清,转让方不负责看管,并有权清仓,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受让人承但。
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让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挂牌公告期
挂牌日期: 2016-12-27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1-12
延牌处理: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顺延挂牌,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顺延挂牌时间不超过6个月。
联系方式
交易所咨询电话: 0791-88526621 88502229
交易所经办部门: 产权交易部
交易所经办人: 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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