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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5,7号首层

2017-02-10 08:48:30.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587

                          GZ1EO116GD1004545-1 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5,7号首层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
住 所(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 卢少鹏
组织机构代码 73297345-7
交易标的 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5,7号首层
挂牌起始时间 2017-2-10
挂牌期满时间 2017-3-9
资产评估值 13,381,000(元)
挂牌价格 12,042,900(元)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其中交易价款的40%在转让方通过非税系统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广州市财政局专户,交易价款的60%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监管账户。
房屋 标的名称 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5,7号首层
标的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5,7号首层
权属性质 国有
目前用途 商业
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房地产权证
权证编号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5693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670.39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商业
使用情况 占  用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选择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意向受让方应在经资格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交纳人民币120,429元的交易保证金。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产权转让行为的 
批准情况
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市财政局 
批复文件名称:关于白云区惠德北路等两处商业物业公开转让问题的复函、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商业物业公开转让底价问题的复函 
批复文号:穗财资﹝2016﹞23号、穗财资﹝2016﹞391号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 
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租赁合同。
其他披露事项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其中交易价款的40%在转让方通过非税系统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广州市财政局专户,交易价款的60%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监管账户。 
4、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标的房产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标的房产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标的房产设定抵押。 
5、受让方须自行与交易标的现占用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纠纷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为受让方行使所有权提供协助。 
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保证金的设置 
与处理事项
1、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发出《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后,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必须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及交易保证金收据方可领取转让标的的交易规则。 
2、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3、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5个工作日后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
意向受让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递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不递交原件的,应递交复印件。递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020)89160903
传真 (020)89160999
联系地址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交易双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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