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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74、176号房产使用权

2017-02-21 08:54:4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492

项目编号 GR2017TJ1000026
转让方名称 天津一商信托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74、176号房产使用权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6-09-30 
资产评估值 337.010000(万元) 
挂牌金额(法院委托拍卖项目此项为参考价) 393.26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
挂牌日期 2017-02-21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3-06 




坐落位置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74、176号 
房地证号 合同编号:2070153017400113 02070154017602564  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附属设施 无  建筑面积(平方米)总计 140.45 
设计用途 商业  土地使用权类型 无 
租赁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拍卖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标的现有租赁户承租,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终止。承租户声明参与竞买。同等价格,承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清户补偿及一切法律纠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房,办理受让登记时另须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安然,电话:13820815043) 4、该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拆改(包括但不限于墙体、门窗、楼梯等部位)。转让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承租合同时,房管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最终受让方须自行将房产按照原始设计要求恢复原状,意向受让方需就上述事项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确认资格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缴纳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6、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经拍卖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未确认为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额原路径退还保证金。 7、本次交易过程中转、受让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代理佣金,双方交易手续费、双方鉴证手续费、受让方拍卖佣金及房地产交易机构收取的全部费用。 8、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在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9、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交易余款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10、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了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后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交易余款未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 




交纳金额 117.978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确认受让资格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交纳方式 现金 汇票 网上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相关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本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3、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74、176号目前由天津仁恒典当有限公司租赁,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天津仁恒典当有限公司声明参与本项目受让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4、该标的《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1)河北区中山路174号计租面积125.74平方米,(2)河北区中山路176号计租面积14.71平方米。  
代理机构名称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经 纪 代 理 人 苏鹏  联系电话 182223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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