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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红星路29号1套房产及房屋内附属物转让

2017-02-23 10:03:41.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3998

标的名称: 合肥市红星路29号1套房产及房屋内附属物转让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编    号: SR17AH1000000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参 考 价: 237.0867万元
发表日期: 2017-02-21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 合肥市红星路29号1套房产及房屋内附属物转让
项目编号 SR17AH10000000
转让方名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驻合肥联络处
委托方名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驻合肥联络处
标的物概况
1、本次转让标的房屋位于合肥市红星路29号7楼,为原金寨县人民政府驻合肥联络处,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抵押、质押情况。临无为路、红星路,交通较便捷。附近有红星路小学、合肥市第九中学、包河公园、中国银行、安徽省立医院等,自然人文环境较优、公建配套较齐全。标的房屋具体情况见下表:

标的名称
房屋权证编号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房屋规
划用途
房屋所在层数/总层数
标的挂牌价格
(万元)
合肥市红星路29号一套房产及房屋内附属物
房地权合字第014733号
144.48
钢筋混泥土结构
成套住宅
7/7
    237.0867

 2、本次标的整体转让,房屋内附属物资产清单详见公告附件。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本次转让行为已经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皖中信房估字(2017)N-0303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估基准日 2017-01-14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人民币237.0867万元
挂牌价格 人民币237.0867万元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的所在地购房政策。
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7-02-21】至【2017-03-06】止)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金寨分中心(金寨县招投标中心二楼)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受让保证金70万元(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6】日止,不计息)。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三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成立、组建相关文件复印件,符合意向受让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受让文件;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缴纳受让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
5、本公告“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受让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次交易事项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标的全部情况。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网络动态报价中,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交易方式 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我中心指定金马甲网站(http://www.jinmajia.com/)为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平台,依照《网络动态报价指引》(见附件)和《网络动态报价须知》(见附件)组织竞价。 
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
1、报名登记时间: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6日17:00时止。
2、自由报价期间: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7日9:30时止。
3、限时报价期间:2017年3月7日9:30时开始。
特别事项说明 1、标的房屋内的附属物资产与标的房屋整体转让,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房屋内的资产有继续使用价值。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和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房屋内的资产提出任何异议。
2、转让标的房屋以交付时现状(含水电现状等)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和提出影响转让方及其他方权益的任何主张,也不因其而调整转让价格。
3、标的房屋在移交前发生的使用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之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各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关于标的房屋过户的要求和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办理;办理房地产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5、标的具体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勘查确认。
备查文件 《房地产估价报告》皖中信房估字[2017]N-0303号
其他说明 现场勘查人员:    陈建兴         联系人电话:0551-62871614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陈建兴 0551-62871614
交易机构传真 0551-628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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