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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3号丰田别墅区第七幢房产

2017-03-09 08:51:41.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630

标的基本情况 变卖标的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3号丰田别墅区第七幢房产
拍卖号 \ 案号 (2015)穗花法执字第2236号
委托方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变卖期限 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5月6日
标的评估价值 4,799,700元 变卖价 3,071,808元
缴款时间 2017年3月27日上午10时 评估报告 点击查看
变卖标的简介   根据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财兴房评字(2015)第249号]显示:
    标的为一栋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独栋别墅,建筑面积:295平方米,产权证号:0300018743、0300018744,房屋用途: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期限:1993-6-24至2063-6-23。
委托法院对变卖标的的竞买条件及情况说明   1、变卖标的为居住用房,抵押权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并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
  2、标的物按现状变卖,存在他人使用或租赁情况,法院不负责清场。竞买人在参加变卖前,应自行、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现状,并清晰理解“不负责清场”的法律含义及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3、涉诉资产交易及过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可在变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的购房资格。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法院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委托法院可裁定变卖无效并委托重新变卖。重新变卖的费用损失及原变卖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价款中扣除。
  4、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以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定为准。
  5、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须完善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如涉及改建、加建、扩建等则需由买受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有出租经营使用的,请买受人自行协调好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6、标的物中房屋产权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的时间及需要完善的手续,请竞买人在作出竞买决定之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如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所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7、标的物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由买受人凭变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自行负责到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在审查变卖合法有效且买受人按变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只负责出具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他材料均由买受人自己负责完善;买受人在变卖成交后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自负。
  8、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需缴交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登记费用,营业税、契税等其他税费和明确与未明确的所有费用和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9、上述费用均不包括在变卖成交款之内。
缴纳变卖款须知   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第20日即2017年3月27日上午10时开始计算交款时间(款项提前到账无效)(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11014568333007))。划款时须注明案号和标的名称。特别提示:
  1、变卖款项须一次性全额缴纳,分多次缴纳将不予进账。
  2、变卖款项到账时间以到达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的时间为准。
竞买人需提交资料 1自然人应提交: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卖款汇款凭证;
  (3)自然人购买属于限购政策范围内的商品住房的,应提交由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有效《购房资格证明》。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受让标的物的决议;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变卖款汇款凭证;
  (7)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
联系方式 020-89160711  张先生
标的照片及其他资料


特别声明:
    1、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公共频道"网站及相关公共媒体发布的上述标的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标的的任何交易建议。竞买人应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上述标的信息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上述标的信息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2、"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公共频道"网站披露的上述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买条件、标的简介等)均为参考性意见,以竞买人在拍卖会前最终签收的《竞买规则》、《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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