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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四经路18号(老23号)23门房屋使用权

2017-04-20 09:53:09.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658

项目编号 GR2017TJ1000065-2
转让方名称 天津市天顺鞋厂
标的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四经路18号(老23号)23门房屋使用权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6-11-30 
资产评估值 3,115.370000(万元) 
挂牌金额(法院委托拍卖项目此项为参考价) 3,120.0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 )
挂牌日期 2017-04-20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5-18 




坐落位置 天津市河北区四经路18号(老23号)23门 
房地证号 合同编号:020110080023001  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附属设施 有  建筑面积(平方米)总计 2954.08 
设计用途 工商业  土地使用权类型 无 
租赁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拍卖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出现两家(含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需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买成功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退还。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此次交易的房产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3.意向受让方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天津市人防办的要求维护人防工程,并与转让方签订关于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承诺书》(见附件),若最终受让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及天津市人防办的要求,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无关。 4.在办理受让登记时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现场看样确认函》和《承诺书》(见附件)。 5.最终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 6.此次房产挂牌交易、变更、过户等发生的需双方支付一切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应承担的交易佣金、双方手续鉴证费,拍卖佣金等各种费用。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摘牌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在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8.此次转让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申请前需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需要提交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登记后即表示意向受让方已全面了解并认可了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现状及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天津市对房地产的最新政策及相关规定等事项。(联系人:孟主任/栗经理 电话:24462368/13820382226 )  




交纳金额 936.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确认受让方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 
交纳方式 现金 汇票 网上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天津市天顺鞋厂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四经路18号(老23号),23门地上计租面积2954.08平方米挂牌转让,转让价格3120万元。 2.地下室建筑面积495平方米(其中房屋20间,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转让方经与天津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管理站核实,该产权属市人防办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及天津市人防办的有关要求,人防工程设施不可进行拆改,且不能改变该地下室原有用途的人防备案。现将此信息公开告知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天津市人防办的要求维护人防工程。 4.转让方将标的顶部租借给移动公司使用放置信号发射塔,由于当时没有租借合同,且移动公司表示可以随时拆走,故意向受让方需现场了解该情况,与移动公司自行协调后期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以此追究产权交易机构责任。 5.我方承诺该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6.标的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代理机构名称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经 纪 代 理 人 曹志  联系电话 1864900338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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