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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朝阳街1委阳光新城小区的33套房产转让

2017-04-24 14:48:45.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646

标的名称 安达市朝阳街1委阳光新城小区的33套房产转让 
项目编号 GR2017HL2000435  (原项目编号SW2017R0544-01)  
转让申请与承诺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安达市朝阳街1委阳光新城小区的33套房产转让)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贵所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5、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6、我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转让标的已出租的情况)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资产占有方名称 上海华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资产类型 房产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基准日 2016-05-31 
资产评估值 396.647(万元)  
核准(备案)情况 核准(备案)机构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8-22 
转让底价 398.9(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4-24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5-08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重大事项披露 标的简况如下(标的均在阳光新城小区,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标的1:15栋60-202住宅,76.65平米,底价15.7万元;标的2:19栋80-501住宅,122.53平米,底价25.1万元;标的3:20栋81-502住宅,119.88平米,底价24.5万元;标的4:20栋82-602住宅,119.88平米,底价23.2万元;标的5:20栋85-501住宅,137.51平米,底价28.1万元;标的6:17栋71-601住宅,141.34平米,底价27.4万元;标的7:4栋17-602住宅,138.65平米,底价28.5万元;标的8:15栋北10车库,46.64平米,底价17.3万元;标的9:19栋北5车库,41.18平米,底价15.2万元;标的10:19栋南7车库,31.1平米,底价11.3万元;标的11:9栋北1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2:9栋北15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3:9栋南2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4:9栋南19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5:9栋北11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6:9栋北12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7:9栋北13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8:9栋北14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19:9栋北16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0:9栋北17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1:9栋南1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2:9栋南3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3:9栋南5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4:9栋南6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5:9栋南8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6:9栋南11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7:9栋南12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8:9栋南14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29:9栋南18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30:9栋南20车库,20.56平米底价7.5万元;标的31:19栋南12车库,23.71平米,底价8.6万元;标的32:142车库,35.11平米,底价8.3万元;标的33:20栋北4车库,43.27平米,底价15.7万元。  

一、标的资产信息
房屋 地理位置 安达市朝阳街1委阳光新城小区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详见明细表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评估值(万元) 396.647 
附加信息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此次转让房产为上海华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包括7套住宅和26套车库,共分33个标的,标的均为砖混结构, 2010年建成,有房产证和土地证。除标的7室内有简单装修,其余均为毛坯房。其中,7套房产总层数6层,使用年限70年。26套车库为自动车库门,使用年限40年。室内外公共区域均已装修完毕,达到入户条件,处于闲置状态。房产证、土地证编号和其他相关信息请到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咨询。
2、房产证和土地证更名过户相关费用,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以上房产面积数据出自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6)第HRV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和转让方提供,仅供参考,具体标的所处位置由转让方指认,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进行转让和交付,如实际面积与公告不符,以行政部门实测为准,但转让价格不予调整,受让方须提前做好判断,一旦参与受让,即代表接受所有瑕疵。
4、展示时间:即日起展示;联系人:徐女士,021-58521113。
5、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5:00前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等申请材料,完成资格确认手续并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足额交纳保证金(以资金到账为准),保证金为每个标的2万元,交纳保证金的份数对应同等数量的有效报价个数,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因我所现金结算时间为每日15:00,所以15:00后我所不接受现金交款,其他交款方式正常。
6、如受让成功,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自然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法人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等。
7、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需明确意向受让的标的,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接受该标的当前价格并承诺参与竞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8、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9、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由联交所公告结束后另行组织竞价,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服务费需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规定的企业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
10、受让方交齐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竞价结果通知,受让让方在接到竞价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接所需的相关手续。
11、若竞买未成功,请于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保证金交款凭据到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如未能按时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请在办理前与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预约。
12、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无债权债务纠纷,未做抵押或担保、没有涉及法律诉讼行为。无担保、抵押、反担保、财务承诺等重要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
13、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严重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4、转让方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的凭据。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交纳金额 2(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5:00前 
交纳方式 现金 支票 其他 :网上银行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由于受让方原因未办理产权更名过户的; 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
行号:清算行号:;大额支付行号:
账号:23001866851052513062
披露附件

三、联系方式
会员机构名称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徐女士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451-5889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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