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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一部分工业用地

2017-05-18 09:25:19.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747

项目编号 GR2017BJ1000855(原编号:SW1704BJ00067) 
转让申请与承诺 详情点击
转让方名称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一部分工业用地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转让底价 11.06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7-05-17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6-14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坐落位置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 
土地证号 淄国用(2016)第E05699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用 途 工业用地  类 型 出让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验核,递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土地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土地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土地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服务费和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2)在支付本标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若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同意转让方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3)同意转让方最迟于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前,办理完土地分割手续。如转让方未办理完土地分割手续,则无条件同意终结项目,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4、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土地过户的相关税费。 




交纳金额 3.32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4)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转让的工业用地304.58平方米,是淄国用(2016)第E05699号土地证证载面积164746.69平方米其中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2年8月3日,至估价期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45.83年,至评估基准日,该宗地无地上建筑物,无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存在,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 2、转让方正在办理土地分割手续,转让方承诺在与受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前办理完土地分割手续。如未按时办理完土地分割手续,则项目终结。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会员机构名称 00000  无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北交所所属部门 中央单位业务二部   北交所联系人 陈列  北交所联系电话 010-662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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