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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21号新金龙公寓1-2-401房产

2017-05-18 09:35:23.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721

项目编号 GR2017BJ1000331-2(原编号:SW1702BJ00029-2) 
转让申请与承诺 详情点击
转让方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北供销公司 
标的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21号新金龙公寓1-2-401房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转让底价 256.401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7-05-18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6-01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坐落位置 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21号新金龙公寓1-2-401 
房产证号 津(2016)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34478号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84.96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6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6)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7)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4、受让方应按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纳金额 76.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 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标的资产处于空置状态 2、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会员机构名称 J0032  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会员联系人 任丽娟  会员联系电话 13911373301 
北交所所属部门 中央单位业务二部   北交所联系人 殷辰飞  北交所联系电话 010-6629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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