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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公园北街1号企业家会馆转让

2017-05-27 14:51:50.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621

标的名称

霍林郭勒市公园北街1号企业家会馆转让

项目编号

09FC20170106

挂牌价格()

125,060,000.00

首次登载报刊

通辽日报

标的数量

1

挂牌起始日期

2017/5/31

挂牌期满日期

2017/7/11

标的所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企业家会馆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评估基准日

2016/11/30

内部决议情况

内部决议方式

股东会决议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1、转让标的企业家会馆房地产位于霍林郭勒市公园北街1号权证号为蒙(2017)霍林郭勒市不动产权第0000035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转让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165.80平方米,土地面积21905.8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4月1日起至2053年4月1日。 2、标的转让底价: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零陆万元整(¥125,060,000.00元,转让底价为房地合一价值)。标的所有权人为“霍林郭勒市星泽玉洲商务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转让的不动产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房产、土地部门核定为准。评估报告等文件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3、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标的房产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霍林郭勒市星泽玉洲商务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友谊路北段西建设局北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经济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581061621396Q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国资监管机构地区代码

150581

批准单位名称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文号

[2017]3号

批准文件类型

文件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主要交易条件

转让标的名称

企业家会馆

挂牌价格()

125,060,000.00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本次交易采取挂牌转让方式,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最终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或公告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4、交易价款支付: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首期交易价款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首期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于首期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同时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中心在收到首期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首期交易价款。 5、根据转让方要求,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可以以债权进行抵顶,债权人同其他参与方需要交纳同等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霍林郭勒市政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与霍林郭勒市政府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其金额,并在受让申请书中注明是否可以债权抵顶,债权抵顶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为债权人的,转让方需在转受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递交经霍林郭勒市政府书面确认的债权人身份及债权抵债金额的书面确认函。债权人可以将持有的债权抵顶交易价款,抵顶金额以确认函为准,交易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由最终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债权人不得分期支付交易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债权人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结算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现金部分交易价款。 6、交房日期:交易双方签订完毕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涉及分期付款的受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房。如逾期交房,逾期一天,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返还全部交易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7、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资料,受让方自行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对于分期付款的,待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协助办理房地产变更手续。 8、转让方承担交房前因使用该标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 9、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标准以交易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或双方协商确定,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的设定

金额

交易保证金应交30,00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是否交纳过户保证金

过户保证金金额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首付款(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全部交纳至中心后自动转为首付款(剩余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保证金如有剩余的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挂 牌 信 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5)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标的附加信息

其他附件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法人).doc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doc受让方提供的资料清单.doc

五、联系方式

会员机构名称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所属部门

产权业务二部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李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咨询:李先生18147163458

王先生:13947518889

报名:李女士1814716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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