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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牌GTM7240VB-NAVI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VGBE40K98G212155)

2017-06-22 15:27:3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831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4、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
5、受让方须在付清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
6、交易标的自过户手续完成后办理交接,交接时须由受让方出示车主为受让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交接日起,受让方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7、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8、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9、交易标的的提取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10、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11、交易标的如存在需要重新办理年检方可过户的情况,转让方只承担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受让方受让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意向受让方如需在广州上牌,则需要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先取得上牌指标,并在公告期内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出具相关指标文件。 




交纳金额 0.5(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其他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竞价实施办法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处置方法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交易保证金结算账户 交易保证金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羊城支行
账号:0319014140000136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交易标的办妥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接。受让方自交接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交接后与使用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交易标的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后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3.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易标的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4.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5.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6.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作任何担保。 7.受让方如需在广州办理交易标的的上牌手续的,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披露附件

三、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广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曾小姐、林小姐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974、89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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