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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烧结机组的部分机器设备

2017-09-08 09:47:5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3104

项目名称: 210㎡烧结机组的部分机器设备
项目编号: GR2017SC1001830 挂牌价格(万元): 5914.25
首次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17-09-01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9-28
基本信息: 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一、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成都青白江区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 赵永平
注册资本(万元) 5710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3690908074L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鞍钢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5914.25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1‰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交纳每个单项资产挂牌价格的20%作为交易保证金(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该交易保证金应在转让公告截止日16:00前交付至指定账户,以到达交易所账户为准;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看货证明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看货证明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按照资产处置明细表所列资产(共计299项资产)以每个单项资产单独进行转让(挂牌价不含增值税),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2、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3、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交易所联系,经交易所确认后,携带“看货通知”前往现场查证。无交易所通知的,转让方将拒绝查证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如认可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及资产价值,须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盖章确认)对标的物现状、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进行确认后,并由转让方出具书面《看货证明》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4、本次转让标的实物资产以现状进行交割,交割范围应限定于《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所列资产现状范围内,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以《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所列资产现状为准进行现场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金额。
      5、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转让标的涉及的拆除、搬运、垃圾清理及管理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自行承担拆除、搬运、垃圾清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安全事故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6、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免责。
      7、本次转让标的存放时间较长,无法继续使用,需经受让方维护保养后才能投入生产使用。
      8、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票据。
      9、标的的拆除、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建渣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转让标的不可进行爆破性拆除,并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原有建、构筑物的主体完整,如有损坏,受让方须按照市场价予以赔偿。受让方在搬离资产时须拆除建、构筑物的,在拆除前需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除。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1、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扣收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实际成交价格的1‰)后,剩余部分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要签署《拟转让210㎡烧结机组的部分机器设备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环保协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交易标的交接,拆除以及搬离时间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协商。
      1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1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实际成交金额的20%)。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资产拆除、搬迁、清场工作,且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结清资产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5、其他事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资产处置明细表 、《拟转让210㎡烧结机组的部分机器设备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环保协议》等文件。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1182.85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评估报告 下载
资产处置明细表.pdf 下载
评估明细表.pdf 下载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附件:拆除工程安全环保协议).pdf 下载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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