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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机器设备、存货、废旧物资)

2020-04-30 11:16:35.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101

 

根据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债权人大会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报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同意,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庆联交所)提供相关辅助服务,并定于2020571000起至 2020581000(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www.rmfysszc.gov.cn)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

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机器设备、存货、废旧物资)。主要为兰花公司厂房内原用于生产单晶硅棒,铸造硅锭、硅片的机器设备以及存货、半成品、原辅材、废旧物资等。标的物均位于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淘汰报废或闲置。标的物明细详见《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

起拍价:368万元,竞买保证金:40万元,增价幅度单位:1万元(即以1万元的1-9整倍数递增)。

二、现已委托重庆联交所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查看标的及报名等工作。咨询、展示标的时间与方式:自 2020427 日起至 202058日(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标的物查看时间待定。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需通过线上(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前(延时除外)签订竞买协议并缴纳保证金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账户后(到账时间为准)方可参与竞买。

四、特别说明:

1、标的物涉及的抵押、裁定事宜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拍卖成交后,标的物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办理现状交付。

2、标的物移交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称重、搬运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买受人在接收、保管、拆卸、装运标的物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本公告所附的“标的物”交付注意事项。

3、标的物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应由出卖方缴纳的部分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无原购买发票。

4、标的物移交时以现场实际数量及实物现状为准,且不保证可以正常流通和使用。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5、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资料、图片、种类、数量、重量、规格、质量等,仅供竞买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协议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以其独立判断决定竞买本标的。

6、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到重庆联交所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8、因报名、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到账、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等事项的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办理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过于接近竞价会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竞价会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剩余价款及拆除保证金划到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1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原缴款账户。

10、本次拍卖标的向买受人收取拍卖服务费。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拆除保证金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服务费,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五、标的物交付注意事项: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剩余价款之外另交“拆除保证金20万元”,买受人完成标的物全部拆除并运离兰花公司厂区后10日内,管理人将依据注意事项第235679的项的约定扣减应由买受人承担部分(如果有),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2、标的物设备中含有电缆的,电缆的划分标准为从配电柜出线端起至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属设备配套部分,归买受人,买受人可拆除。除出线电缆外,包括配电柜门、箱体、配电柜内控制开关、进线电缆、进出线端子等配电柜上的任何设备,买受人不可拆卸。在拆除设备电缆时,需拆卸配电柜上的配件方能拆除的,买受人可临时拆除,但在电缆拆卸后应立即恢复,拒绝恢复的,管理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使用拆除保证金完成,拆除保证金不足的,管理人有权追偿。

3、厂房内已做△符号标记的供电、配电设备不属于本次处置资产包内的机器设备范围。虽未做△标记,但下述设备、设施仍不属于本次处置的资产包内的机器设备范围:(1)为厂房通风、排风的设备、设施、管道;(2)为厂房供水的自来水供水设备、设施、管道;(3)厂房的消防设备、设施、管道;(4)厂房的照明线路、设备及应急照明设备、设施;(5)厂房大门的电动伸缩门,厂房内的门禁系统。以上不属于本次处置范围的设备、设施、管道、线路均不可拆卸。买受人在拆卸过程中,对以上不可拆卸的部分与可拆卸的部分若无法准确区分,应通知管理人会同兰花公司机器设备管理人员现场确认后再拆卸。若买受人误拆,包括虽经确认但确认有误仍导致误拆的,均由买受人负责恢复原状和原功能。若买受人拒绝恢复原状或原功能,管理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使用拆除保证金完成,拆除保证金不足的,管理人有权追偿。

4、拍卖成交后3日内,管理人向买受人移交拆除场地。移交后,买受人自行保管买受的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但买受人运输车辆出厂时,管理人聘用的保安有权检查,若发现买受人运输车辆中运离的物品包括有未处置给买受人的物品,有权拒绝其出厂。

5、买受人须在管理人向买受人移交拆除场地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标的物的全部拆除并运离兰花公司厂区,逾期后每日按1000元的标准向管理人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超过30日后仍未拆除并运离兰花公司厂区的,除事先取得管理人书面确认可继续在一定期限内拆除运离标的物外,均视为买受人抛弃,由管理人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且价款不调整。逾期后买受人应付的场地占用费和抛弃物的处置费,管理人有权直接从拆除保证金中直接扣收,拆除保证金不够的,管理人有权追偿。

6、标的物中所有物品不提供原始发票。

7、买受人拆除购买的机器设备时,必须拆毁部分墙体才能拆除的,事先应征得管理人的同意,管理人根据后续资产处置的需要有权要求恢复。管理人决定恢复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恢复。若买受人拒绝恢复,管理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使用拆除保证金完成,拆除保证金不足的,管理人有权追偿。

8、买受人在进场拆除前应制作拆除方案交管理人一套备查,对拆除、转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9、设备拆除过程中,允许使用厂房内的电梯进行转运拆除的机器设备,但使用电梯转运时,不得超出电梯的最大负荷且若因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故障造成买受人的任何损失,买受人不得要求管理人或兰花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且买受人若超过电梯负荷转运拆除的机器设备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买受人继续使用。若造成电梯损坏,买受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若买受人拒绝修复或赔偿,管理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使用拆除保证金修复,拆除保证金不足的,管理人有权追偿。

10、拆除、转运竞买资产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在制定出防止污染的拆除、转运方案后才能继续进行拆除、转运作业。需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由买受人负责申办。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23-63627244 冉老师

重庆联交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19

 

破产管理人电话:黄律师 18512307798

市高法院监督电话:023-6767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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