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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区灵兴工业区21号B厂房首层东侧

2016-01-25 11:59:27.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281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区灵兴工业区21号B厂房首层东侧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港口大道132号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13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何伟
组织机构代码 19142236-0
出租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区灵兴工业区21号B厂房首层东侧
标的挂牌起始时间 2016-2-3
标的挂牌期满时间 2016-3-4
 
 
 
 
 
出租标的 
基本信息
出租标的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区灵兴工业区21号B厂房首层东侧
出租面积 2098.62平方米
出租用途 其他:厂房
出租期限 5年
免租期限 1个月(若由原承租方竞得此标的并继续承租的,不享受免租期优惠)
配套设施 配备生产用电设施(200KVA用电负荷)、用水设施、两台共用货梯
租赁费挂牌价格 首年每月租赁费(包含租金和综合服务费)为人民币29171元(其中租金单价为11.9元人民币/月/平方米,综合服务费单价为2元人民币/月/平方米)。租期前三年租赁费价格不递增;第四年起,租赁费价格以上一年的价格为基数每年递增5%。
租赁费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租赁费(包含租金和综合服务费)缴交方式为按月缴付,每月租赁费于当月的20日前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租赁发票。
出租标的 
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房地产权证
权证编号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265030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11978.51平方米(四层厂房共计)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厂房
出租标的 
使用情况
占 用 原租赁期内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否
原租赁合同期限:至2016331日止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意向承租方应在经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交纳人民币88000元的交易保证金。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在委托期限内自动重新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出租行为的 
批准情况
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批复文件名称:《关于灵兴工业区21号B厂房首层东侧出租方案的请示》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符合工商登记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法人,且所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项目栏中显示的时间超过4年。 
2.意向承租方于公开招租前在广东省内已租用或自有物业内设立厂房作生产经营用途,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经营期限4年或以上。
交易条件 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版本及《综合服务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出租标的租赁费包括租金和综合服务费。租金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综合服务费按《综合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州市莲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
特别事项说明 出租标的已抵押至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出租方招租行为已取得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书面文件同意。
保证金的设置 
与处理事项
1、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对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发出《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后交纳。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必须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及交易保证金收据方可领取该项目的交易规则。 
2、意向承租方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3、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5个工作日后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承租意向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提交在公开招租前在广东省内已具备经营期限4年或以上已租用或自有物业内设立厂房作生产经营用途,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证明文件。 
5.承诺书,内容为“本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版本及《综合服务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6.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 (020)84713621、39902960
传真 (020)89160999
联系地址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76号文化大楼8楼广州产权交易所番禺办事处
>>下载附件:《厂房租赁合同》 
>>下载附件:《综合服务合同》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交易双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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