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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资产包5)(13辆车)

2017-01-04 15:12:38.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464

 

 

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资产包5)(13辆车)
项目编号GP-A-ZC-2016093(39)
挂牌价格48.65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2016-12-30
挂牌截止日期2017-01-13
挂牌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发布媒体名称贵州都市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物权类别国有资产

+一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贵州省清镇市红旗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
注册资本6491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矿业
组织机构代码75016806-4
经营规模
持有产股权比例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文号中国五矿投资[2016]510号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二 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设备资产设备、设施名称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资产包5)(13辆车)
标的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
资产现状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共有情况或它项权利情况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否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否
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16-07-15
评估基准日2015-12-31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48.65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48.65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须整体受让;
2、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车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上牌事宜;
3、车辆有关信息详见附件。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本项目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车辆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购买车辆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3、转让车辆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及支付能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交纳金额(币种)人民币1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截止之日
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网银、转账等其他方式

+四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 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产权持有人进行协商,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产权持有人应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产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产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七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女士项目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八 附件
附件车辆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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